一、采购条件 | |
高新区城市公共空间提升EPC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上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次活动。 |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
1.项目名称:高新区城市公共空间提升EPC项目 | |
2.项目类别:工程类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采购内容:4.1本项目为高新区城市公共空间提升EPC项目,该项目位于高新区沂河路与新西外环交汇处东南角,占地面积约112亩,主要包含林荫停车场、公共厕所、景观小品、片林种植等。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为准。4.2标段划分:划分为两个标段,本项目兼投兼中。一标段:主要包含西区的林荫停车场、公共厕所、景观小品、片林种植等。二标段:主要包含东区的林荫停车场、公共厕所、景观小品、片林种植等。4.3招标范围:根据项目需求进行高新区城市公共空间提升EPC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内容,具体内容如下:(1)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涉及本项目的所有专项设计;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及竣工验收等后续服务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2)采购:包括采购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等全部内容;(3)施工:包括按最新国家规范标准规定、项目设计图纸及招标人要求进行工程施工等全部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同时承担相关总体协调工作。4.4工程建设地点为:临沂高新区4.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4.6工期要求:本项目建设期9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各投标人可暂按上述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4.7质量要求:(1)设计质量:须符合现行的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认可后进行图审,施工图审查要求合格。(2)材料、设备质量: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达到绿色施工管理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标准。 |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 |
1.投标申请人应具备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并具备承担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财务、人员、业绩、设计和施工能力。且应具有以下资质:(1)设计资质: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个,且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须是满足施工资质要求的企业。(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该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牵头单位)作为代理人,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代表联合体成员办理报名、投标等活动,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3.负责人要求:(1)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应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注:本项目投标申请人项目经理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严禁更换,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否则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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